答. 依本公司章程規定, 本公司得依董事會擬訂並經股東會以普通決議通過之利潤分配計畫分配利潤。董事會應以下述方式擬訂該利潤分配計畫:

(1)就年度淨利先彌補歷年虧損

(2)得提撥剩餘利潤之10%作為法定盈餘公積, 直至累積法定盈餘公積相當於本公司之資本總額;其次

(3)依公開發行公司規則規定或依主管機關要求提撥特別盈餘公積;

(4)按上述第( 1)至( 3)款規定扣除後之餘額, 並得利用任何依本公司章程規定所提撥之準備金帳戶( 包括股款溢價帳戶和資本贖回準備金等)內之金額及其他依法可供股利分派之資金為來源, 加計以前年度部分或全部累積未分配盈餘(以下合稱「剩餘利潤」):

(i)提撥不超過剩餘利潤之1%作為董事酬勞;

(ii)提撥剩餘利潤之1 %至10%作為本公司及從屬公司員工紅利。 董事會應於盈餘分派之議案中明訂分派予董事及員工之紅利之成數,惟股東會得隨時以決議修改上述成數。任何剩餘利潤得作為股利分派,本公司正處於產業發展初期,企業生命週期正值成長期階段,為因應未來營運擴展計畫,於兼顧股利平衡及股東利益下,股利政策係採現金、發行新股方式配發該項金額予股東、綜合前二者或以紅利形式發放,實際發放比例則授權董事會依公司法及公開發行公司規則,在考量財務、業務及經營因素後進行分配, 惟股利分派應不低於剩餘利潤之百分之10,且其中現金股利部分應不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10。